2026澳洲雇主担保签证8107工作限制:只能为提名雇主工作吗?
直接回答:在8107条下,你被提名的那份工作就是你的工作边界——从事这份工作期间,不能为另一个人工作,也不能以自己名义(自营)工作;雇主和职业都要对得上最近一次获批的提名。这一条出自《1994年移民条例》(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)附表8的签证条件8107,条文原文可在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查阅,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按上述结构编排。
但8107不是一句话能说完的,它按签证类型分成几款,限制方式并不相同:有的是”不得做什么”(消极义务),有的是”只能做什么”(积极义务)。下面按你做决定的顺序拆开讲。
你的情况落在8107的哪一款?
先看归类,再看义务。这是理解后面所有问题的前提。
| 条款 | 适用情形 | 核心限制 |
|---|---|---|
| 8107(1) | 签证是为让持有人在澳受雇而签发,且不属于第(3)、(4)款所列情形 | 不得停止受雇于签证所依据的雇主;不得从事与该职位或职业不一致的职位或职业;从事该受雇工作期间,不得为另一个人工作或自营 |
| 8107(2) | 第(1)款不适用,即为某项”活动”而非受雇而签发 | 不得停止该活动;不得从事不一致的活动;不得从事与该活动不一致的为他人工作或自营工作 |
| 8107(3) | 签证是(或申请人上一个实质签证是)按2018年3月18日前有效的457.223(2)或(4)签发的457签证 | 只能在最近一次获批提名所列职业上工作;只能为劳工协议提名方、担保人企业或关联实体工作;90天开工、180天连续停工、365天累计停工上限;执照与通知义务 |
| 8107(4) | 401(临时工作-长期活动)、402(培训与研究)、420(临时工作-娱乐) | 不得停止最近一次提名的职业、项目或活动;不得从事不一致的工作或活动;不得为提名之外的雇主工作 |
| 8107(5) | 407(培训)签证 | 不得停止最近一次提名的项目;不得从事与该项目不一致的工作或活动;不得为提名之外的雇主工作 |
”只能为提名雇主工作”这句话,条文是怎么写的?
第(1)款用的是三句并列禁止:不得停止受雇于签证所依据的雇主;不得从事与签证所依据的职位或职业不一致的职位或职业;在从事该受雇工作期间,不得为另一个人工作,也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工作。
第(3)款换成了正面表述:持有人”只能”在最近一次获批提名所列的职业上工作,并且”只能”为下列主体工作——提名你的劳工协议方(或前劳工协议方);或者,若担保人是标准商业担保人且在获批时在澳合法经营生意,则只能是该担保人企业或其关联实体内的职位;若担保人在获批时未在澳合法经营而在境外合法经营生意,则只能是该担保人企业内的职位。
第(3)款还留了两处例外(第(3A)款):一是该职业被2018年3月18日前有效的2.72(10)(e)(ii)或(iii)所指的书面文件列明;二是持有人继续为担保人或其关联实体工作,是为了履行劳资关系法律中关于提前通知的要求。
想换雇主或换职业,条文认的是哪一份提名?
条文反复以”最近一次获批的提名”(the most recently approved nomination)作为锚点。也就是说,判断你的职业范围和雇主范围,基准是你手上最近那次获批的提名,而不是最初递交申请时的设想、也不是雇主口头承诺的岗位。
401、402、420与407的写法稍有不同:它们禁止的是为”根据提名条款所识别的雇主之外的雇主”工作——401、402、420援引2016年11月19日前有效的2.72A(7)(a),407援引2.72A(8)(a),都以最近一次提名中识别的雇主为准。
换句话说,8107条的核心不是”不许流动”,而是”流动必须落在一份新的获批提名上”。
自营、副业和兼职:创业者最容易踩的一条
对想在澳洲一边上班一边做自己项目的华人创始人来说,最需要看清的是8107(1)(c):它把”为另一个人工作”(work for another person)和”以自己的名义/自营”(on the holder’s own account)并列写入禁止范围,触发条件是”在你从事签证所依据的受雇工作期间”。
假设某申请人持受雇类雇主担保签证,全职在提名岗位上工作,同时在澳洲注册了一家公司并利用业余时间经营——按第(1)款的写法,这属于在从事提名工作期间以自己名义工作,落在条文禁止之列,与是否领薪、规模大小无关。
活动类签证的口径则更窄一点。第(2)(c)款禁止的是”与该活动不一致的”为他人工作或自营工作,条文多了”不一致”这个限定。假设某申请人是凭某个具体项目获签来澳,业余承接与该项目性质明显冲突的活儿,风险就落在这款上。
值得留意的是,第(1)款与第(2)款的措辞差别是真实存在的:前者是在从事提名工作期间的全面禁止,后者限定为”与该活动不一致”。判断自己适用哪一款,第一步仍然是回到上面那张归类表。
停工和开工的天数上限怎么算?
天数上限写在8107(3),适用对象是该款开头描述的457情形(签证本身是该类457,或申请人上一个实质签证是该类457)。
- 开工期限:获签时人在澳洲境外的,必须在抵达澳洲后90天内开始工作;获签时已在澳洲境内的,必须在签证签发后90天内开始工作。
- 停工上限:持有人可以按第(3)(a)款停止工作一段时间,但任何一段不得超过连续180天;并且在该签证的签证期内,未按该款工作的总天数不得超过365天。
需要特别提醒:第(1)款本身是”不得停止受雇于雇主”的直接禁止,条文没有给出天数宽限。90天、180天、365天这几个数字来自第(3)款,不能自动套用到所有受8107约束的签证上。
需要执照、注册或会员资格时,8107还要求什么?
如果持有人的职位所在地要求必须持某类执照、注册或会员资格才能从事该提名职业,8107(3)(c)额外列出一串义务:
- 从事该职业期间必须持有该执照、注册或会员资格;
- 境外获签的,须在抵澳后90天内取得;境内获签的,须在签证签发后90天内取得;
- 申请被拒时,须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主管部门(Department);
- 须遵守该执照、注册或会员资格所附的每一项条件或要求,且不得从事与之不符的工作;
- 该执照、注册或会员资格失效、被吊销或被取消时,须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主管部门。
这一串义务对医疗、工程、教育、技工等受监管职业尤其关键:执照不只是入职门槛,整个签证期间都处于8107的约束之下。
违反8107条,后果从哪里找?
附表8在该条末尾有两点指引:其一,某一类签证是否可被附加8107,取决于《1994年移民条例》附表2中的相应规定——也就是说,先确认你的签证类别确实被附加了这一条,才谈得上违反;其二,因违反签证条件而取消签证的处理,指向《1958年移民法》(Migration Act 1958)第41条以及第116至119条。
本文只是对公开条文的一般性梳理,供一般参考,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专业意见;你的签证是否被附加8107、某段停工或某份副业是否触碰红线,都请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,必要时另行听取专业意见。
常见问题
8107条是不是代表永远不能换雇主?
不是”永远不能”,但换的方式有硬条件。第(1)款写的是不得停止受雇于签证所依据的雇主;要合法换雇主,实质是需要新的雇主提名获批,因为条文把职业与雇主的判断基准固定在”最近一次获批的提名”上。
持雇主担保签证期间能不能自己做生意?
按8107(1)(c),在从事签证所依据的受雇工作期间,持有人不得为另一个人工作,也不得以自己名义工作。只要你还在这份提名岗位上,自营业务就落在条文禁止范围内,不论是否有收入。
如果签证是按”活动”而不是按”工作”签发的,限制一样吗?
适用8107(2),结构相近但措辞不同:不得停止该活动、不得从事不一致的活动,且不得从事与该活动不一致的为他人工作或自营工作。相比第(1)款,这里多了”与该活动不一致”这一限定。
停工最多可以停多久?
天数上限写在8107(3):任何一段停工不得超过连续180天,整个签证期内未按该款工作的总天数不得超过365天。第(1)款本身没有列出天数宽限,只写不得停止受雇。
90天开工期限从哪一天起算?
按8107(3)(aa):获签时人在澳洲境外的,从抵达澳洲之日起算90天;获签时已在澳洲境内的,从签证签发之日起算90天。
我的职业需要执照,8107有什么额外要求?
须在从事该职业期间持有该执照、注册或会员资格,并在抵澳后90天内或签证签发后90天内取得(视获签时身在境内还是境外)。此外须遵守执照所附条件、不得从事与执照不符的工作,并在申请被拒、执照失效或被吊销、取消时尽快书面通知主管部门。
违反8107一定会被取消签证吗?
附表8的附注指出,某类签证是否可被附加8107取决于《1994年移民条例》附表2的相应规定;违反条件的取消处理指向《1958年移民法》第41条以及第116至119条。是否实际触发、如何触发,无法脱离个案作一般判断。
参考资料
澳洲人 · Australian
中文財經文化志 · 數據引自公開來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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